温州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规定

时间:2013-11-20 16:58 作者:温州市教育局 编审: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教师职业道德
行为“十不”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温州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

2013年10月21日

 

 


温州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规定


一、不违法乱纪,参加邪教组织、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制造传播谣言。

二、不歧视人格,挖苦、讽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伤害学生身心。

三、不搬弄是非,制造矛盾,破坏团结,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和谐。

四、不违背规律,擅自增减课时计划,布置机械、重复、超量的作业。

五、不敷衍塞责,随意调课、旷课、无准备上课,消极应付教学工作。

六、不自由散漫,衣冠不整,奇装异服,浓妆艳抹,言语粗俗,有损文明。

七、不慵懒懈怠,缺乏创新精神,放弃终身学习,得过且过,荒废业务。

八、不弄虚作假,考试、评优、晋级时徇私舞弊,科研上抄袭剽窃。

九、不盛气凌人,强人所难,自以为是,刁难、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十、不见利忘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推销教辅资料,接受家长礼物和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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