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教师职业道德
行为“十不”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升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温州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
2013年10月21日
温州市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规定
一、不违法乱纪,参加邪教组织、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制造传播谣言。
二、不歧视人格,挖苦、讽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伤害学生身心。
三、不搬弄是非,制造矛盾,破坏团结,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和谐。
四、不违背规律,擅自增减课时计划,布置机械、重复、超量的作业。
五、不敷衍塞责,随意调课、旷课、无准备上课,消极应付教学工作。
六、不自由散漫,衣冠不整,奇装异服,浓妆艳抹,言语粗俗,有损文明。
七、不慵懒懈怠,缺乏创新精神,放弃终身学习,得过且过,荒废业务。
八、不弄虚作假,考试、评优、晋级时徇私舞弊,科研上抄袭剽窃。
九、不盛气凌人,强人所难,自以为是,刁难、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十、不见利忘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推销教辅资料,接受家长礼物和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