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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14期)

时间:2003-01-31 15:11 作者:成用军 编审:

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3年1月总第14期

痛并成长着:2002年中国民办教育回眸
卢志文

  对于中国的民办教育,相信很多人会有同感:今天,民办教育遭遇的问题和80年代的私营企业颇为相似。十多年前,中国的私营企业不过是夹缝中的野草,在种种陌生、疑 惑甚至责难的目光中艰难地伸出绿色,然而,这片嫩绿今天已经繁茂成春天,撑起了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我们当然有理由相信,若干年后的中国民办学校,必将滋生出另一片绿荫,成为中国教育舞台上的A角和支柱。但是,民办教育这片新绿,今天也许更需要我们多一些珍视和呵护,从观念上,从制度上!

《促进法》:既是“焦点”也是“亮点”

  中国民办教育如何突破观念和制度的束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蜕变,这是一个艰难的命题。2002年,伴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一次又一次的审议,民办教育的“制度化生存”也遭遇着“观念”一次又一次严峻的挑战。《民办教育促进法》千呼万唤终于踏着十六大的足音在2002年岁末的最后两天获得通过!盘点2002年的中国民办教育,这,无疑是最大的亮点了。也因为这一点,相信在新中国教育史上,2002:注定是一个不会被忘却的年份。 
  其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法律内容对民办教育的保障和促进,更在于立法本身对人们观念的影响和冲击。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从2001年12月21日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2002 年12月28日获得通过,历时一年。其间一波三折,每一次审议都引发了不同观点的激烈碰撞。焦点都是“民办学校举办者能否取得合理回报”。6月24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六方面扶持广受关注。尤其是公、民办学校师生依法享有同等权利等广获好评。二十九次常委会二次审议,“合理回报”争议颇多,双方观点相持不下。 10 月28日三十次常委会三次审议,“合理回报”改成“适当补偿”引发激烈争议,草案未付表决。许多委员对三审稿给予了强烈批评,认为在一些问题上出现了严重倒退。四次审议:合理回报终获确认,《促进法》高票通过。不过在确认“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 得合理回报”后面,《促进法》还是预留了模糊空间:“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将解决方案留给了未来。 
  当年邓小平一句话结束了人们姓“社”姓“资”的争论,赢来中国经济的持续繁荣。围绕“回报”的争吵实际上也是姓“社”姓“资”的问题在教育上的另一翻版。“合理回报”的确认,但愿也能像结束“社”“资”争论那样给中国教育带来生机。

“假民办”:最“火”也最“痛”

  2002年的中国民办教育最“火”的是“假民办”,最痛的,也来自“假民办”。虽然中国民办学校发展迅速,已有了一定的规模和数量,但限于师资和生源,目前还只能在“教育边缘”找寻生存的空间,甚至争取平等待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根本构不成对公办学校的竞争。然而,在公办学校"狼来了"的呼声中,另一种力量的迅速雄起,着实给民办教育市场又添了一景:名牌大学的许多“民办二级学院”,公办重点中学校园里的“民办初中”,一夜之间竟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为2002年民办教育在学校数量上的“繁荣”贡献着最大的份额。教育主管部门有的推波助澜,有的甚至亲自下海,也参与其中。这和当年的机关经商办企业如出一辙。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这种“对外两张皮”“对内一盘棋”的所谓民办学校,无论是教育主管部门创办的,还是依托公办名校衍生出来的,实际上除收费是“民办的”,其余都是“公办的”。学校产权关系不明,公私界限不分,体制运营混乱,资金管理存在监督“真空”,不仅容易滋生教育腐败,也进一步挤压了真正的民办学校本来就很有限的生存空间。许多民校生存状况堪忧,一些学校不得不关门。“大款”最怕“公款”,许多民办教育投资者被挤得痛苦不堪。 
  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也曾遭遇过这种混乱。只是教育如果仍然延用这种先乱后治的方式,必然要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

“体制创新”:星星之火

  走向“市场化”的中国经济,越走越活,取得了惊人的成就,教育却坚守着“计划” 的阵地寸土不让,脱离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增加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化和选择 性”,已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教育呼唤体制上的变革。 
  虽然,2月26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将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已经转让并造成公有资产流失、减损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但是,“卖”学校的势头,并没有得到“遏止”。岁末盘点:从学校层次上看无疑幼儿园“卖”得最多;从地域上看无疑广东“卖”得最火;从个案上看无疑江苏“卖”得最典型——扬州宝应赢得的成功和宿迁马陵招致的麻烦。 
  垄断、官僚、浪费,公办名校的这些痼疾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抨击。“公办名 校,谁家孩子的天堂?”人们在质疑当下的精英教育模式。旧的体制不仅导致教育资源的 浪费和效率的低下,而且还造成社会各阶层受教育机会的不均等以及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因此,打破垄断,培育市场,引入竞争,多元办学,应该是推进中国教育成长发展的根本途径。 
  减少国有资产在企业当中的比重,使更多的产权落实到自然人身上,成为自然人的产权。这在经济领域,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改革的大趋势。但,在教育领域,对学校进行产权层面的改革毕竟还属“吃螃蟹”的举动。 
  中国最初的改革是自上而下推动的。如今,中国整个改革已经是自下而上地向前推进,改革进程很大程度取决于基层的创造。教育改革也要转变自上而下“注水式”的惯性做法,从学校转制入手,让学校成为真正的法人,使学校改革成为整个教育改革的发动机,自下而上地完成一个螺旋式的上升过程。 
  在探索中发现的办法,不一定是完美的,但一定是实践家在实践中创造的,是在各种利益的博弈中磨合出来的。教育体制创新的活力在基层。2002年的这点点星火,如能燎原,那将是中国民办教育“量”和“质”的双重巨幅提升!

品质提升:自强之路

  教育品质提升,民办学校肩上的责任更重!因为,一方面,当下民办学校的教育品质总体不高,有待提升;另一方面民办学校有着公办学校无可比拟的制度优势,理应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办出品位来。 
  一位家长评价当地的一所民办学校是“门脸吓人,名师诱人,收费惊人,进去误人”。一些民办学校招生时虚假承诺骗家长,考试时降低要求哄学生,办学思想不端正,受到市场无情的淘汰,说明教育市场正走向理性和成熟。民办教育的品质提升,既是市场选择的呼唤,也是自身发展的要求。 
  2002年11月28日在苏州举行的第二届21世纪教育论坛暨民办教育高峰会,是盘点2002年中国民办教育不得不提的一件事。在这次会议上,民办教育的品质提升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儿童在骨骼生长最迅速的阶段会出现“生长性疼痛”。痛并成长着——我想用这句话来概况2002年的中国民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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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亮点问答

  问:《民办教育促进法》比以往的《条例》有哪些突破?
  答:《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副主任侯小娟说:《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规定民办学校对其招收的学生,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发给学校的毕业或结业证书;民办学校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杂费的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国家对公办学校的税收减免政策,适用于同级同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的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的回报;校产的归属;民办学校董事会的设立、地位、作用等。《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这些问题的规范,明确了民办教育发展中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解决了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问:《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教师有影响吗?
  答:过去,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在法律地位上并没有真正平等。当公办学校的教师一旦跨进民办学校的大门,就意味着他(她)扔掉了“铁饭碗”、扔掉了“稳定”,也意味着其职业生涯发生了质的变化。  
  一些民办学校的主管机构,对民办教师在晋级、评优、职称评定以及进修等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着厚公办、薄民办的现象。有校长发牢骚说:“每年评选优秀教师园丁奖等,讲起来公办民办是一样的,实际上民办学校是没有份的,从来就没有名额,你就是把材料送上去也评不上。” 为了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其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的实现,针对当前民办教育的师资现状,《民办教育促进法》是这样规定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学生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和工龄。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无疑给教师们吃了定心丸。他们可以与公办学校的教师拥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也就预示着他们以前受歧视、受冷落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这对于稳定民办教师的心态,促进其更好地投身教育教学,必将起着推动作用。    
  问:《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后,民办学校的产权有何变化?
  答:《中国青年报》记者张双武报道:几年前,一位西安民办高校的董事长专程跑到郑州,只为向黄河科技大学校长胡大白请教一个问题:“你说我这学校的教学楼是建还是不建?建吧,建起来我又带不走;不建吧,老让几千名学生打游击也不是办法。”   
  这位董事长当时的疑虑也并不是没有依据。当时民办教育所依据的法规就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它对民办学校的产权所作的界定是这样的:“教育机构的财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财产相分离,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 
  简而言之一句话:不论什么样的所有制投入办学,学校资产都是国家的。而新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民办学校受赠的财产及其办学积累所形成的校产为学校所有。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副主任卢干奇认为,这样的规定使民办学校的产权更加明晰,让投资者更加放心。
  问:《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后,民办学校是否允许营利?
  答: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的民办教育开始复苏以来,民办教育一直在一种暧昧的政策环境中发展着。  一方面“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条规定横亘在前;另一方面许多民办学校的营利色彩已成为公认的事实。不少投资办学者利用政策的模糊性,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学校的举办权或经营权,成功实现了对学校财权的控制,以各种方式获得回报。利用国家优惠政策,投资者偷偷摸摸营利,从教育中牟取暴利者大有人在,手段不一而足。比如近几年酿成了很大风波的“广东教育储备金事件”,甚至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在错综复杂的办学实践中,《条例》的规定丧失了规范的意义。管理者和办学者只能将《条例》束之高阁,或根据自身需要任意解释,结果是严重损害了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中国民办教育的现实已经架空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例》规定。针对这一现状,《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了如下规定:“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属举办者所有。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后,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条文中虽然没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条款,但是整个法律仍然贯穿了教育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这既反映了教育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世界各国的通常作法。
  中国教育市场明显供不应求,蕴藏着极大的投资价值,只有允许办学者获得回报,才能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
注:上文相关数据、信息由报纸和网络整理而来,如有出入,请以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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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面来风】

2002年全国十大教育新闻

  2002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教育战线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教育改革发展捷报频传,教育新闻宣传高潮迭起。由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电视台联合主办,浙江华茂集团协办的“2002年全国十大教育新闻”评选出本年度全国十大教育新闻。结果如下:
  一、教育被列入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四大目标之一。 
  二、江泽民提出要大力推进教育创新,要大力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 
  三、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 
  四、“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实行17年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国家出台新政策,大力推进民族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 
  六、我国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让社会监督学校收费。 
  七、全国1000万中小学生新学年开始实验新课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入关键阶段。 
  八、我国首次举办高规格中外大学校长论坛。
  九、明年高考提前一个月举行。 
  十、两少年纵火“蓝极速”网吧,造成严重伤亡,政府全面治理网吧。

 

教育部专家称高考命题范围缩小

  北京消息 中国教育部考试中心副主任应书增对今年的高考命题思路作了较为详细的解答。应书增表示,今年的高考时间提前到6月份,中学课时减少了,因此高考命题的范围也就相应地要缩小,这个缩小完全是针对大纲要求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个缩小与题量的多少和难易程度的大小都没有必然联系。换句话说,就是题量不变,考试时间不变,变的只是命题的取材范围,从一池水减少到了大半池水。估计今年的考试说明最晚应该在2月1日前公布,到时候还请各个学校、教师仔细阅读。(《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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