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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主流传媒新闻报道规范(之四)

时间:2010-01-06 18:14 作者: 编审:

 

西方主流传媒新闻报道规范(之四)

第六章隐私(权)


一、隐私与公众利益

在采访报道中,隐私作为一项个人权利或利益与公众利益时常会发生冲突。如何应对这种冲突,是记者、编辑必须考虑的问题。对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路透社等传媒有明确的规范:

路透社:你应始终考虑你正在报道的细节是否会增加报道的新闻价值或者是否它是无理由的,它的发表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对侵犯隐私诉讼的一个辩护是,发表符合公众利益。法庭会区分符合公众利益的东西和公众感兴趣的东西。关于名人或政客猥亵的闲谈或流言蜚语可能是公众感兴趣的东西,但它们的发表未必符合公众利益。

BBC:没有适当的理由,BBC禁止侵犯隐私,无论在世界何处。为行使我们的表达和信息自由权,这是绝对必要的。为此,当为揭示公众利益而调查、证实问题时,我们必须工作于一个框架之内:尊重个人隐私,公平待人。如果没有一种清楚的公众利益,私人行为、信件和谈话不应进入公众领域。

PCC:每个人有权利获得对其私人和家庭生活、住所、健康和包括数据传播在内的通信的尊重。如果未经同意侵犯任何个人的私生活,编辑应有正当的理由。在涉及未满16岁儿童的事件中,编辑必须证明存在比儿童的正常的至关重要的利益更重要的特殊公众利益。

此外,丹麦《全国新闻伦理规约》规定,只有事件明显与公众利益有关联,新闻界才可进行报道,否则不应报道可能会侵害神圣的私人生活的信息。

二、隐私权与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都被列为特殊的保护对象,西方传媒也非常注重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

美联社:我们一般不指明被控犯罪或是犯罪证人的未成年人的身份,不同寻常的情况除外。我们也不播发能识别这些人身份的图片或视频。例外情形必须咨询高级编辑。

路透社:在你拍摄和发表未成年人的照片时,应始终保持敏感。在多数司法权中,未成年人属于一种特殊的保护者类别,并且他们被裁决为没有能力作出法律上有效的同意。因此,即使你获得孩子的拍摄许可,如果他们的家人或监护人提出异议,它必然不会对侵犯他们隐私权的诉讼有任何保护。

此外,日本民间广播放送联盟要求对不满二十岁的少年罪犯的报道基本上都采用匿名的方式。

三、隐私权与性犯罪受害人

美联社:一般不指明那些说他们已遭性攻击的人的身份,不同寻常的情况除外。也不播发能识别这些人身份的图片或视频。成年受害人自己公布身份的将是例外。对于例外情形的处理必须咨询高级编辑/主管。

BBC:依照法律,强奸和其他性犯罪受害人包括未成年人应自动保证从他们作为性犯罪受害人提出控告那一刻起终身为其匿名。这些限制仅适用于已确定此人是据称的性侵犯的受害人,但不妨碍在其他的情况下确定此人的身份。如果受害人同意,他们的身份可以被识别。但是这种同意应是书面的,并且决不应是任何压力的结果。做出同意的人应认识到身份被识别的风险性。

PCC:如果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并且法律允许,禁止传媒指明性攻击受害人的身份,或发表可能提供其身份的资料。在涉及性侵害的事件中,禁止指明16岁以下受害人或证人的身份,即使法律不限制这样做。在涉及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事件的任何传媒报道中,

.禁止指明未成年人的身份。

.如果受害未成年人的身份可能被确认,禁止使用“乱伦”一词。

.必须小心报道中不要有任何暗示被指控者和未成年人关系的东西。。

上述传媒的规范都强调了一个原则,即一般情况下,禁止指明性犯罪受害人的身份,尤其当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时。

四、隐私权与公众人物

路透社:对公众人物,如政治家或名人,只要他们是事件的一部分并且只要他们不在有隐私权的地方,他们的照片可以被拍摄和使用。名人和公众人物更可能提出侵犯隐私诉讼,他们更能意识到他们的权利,并有办法提出诉讼。如果你获得来源有问题或在非公共场所拍摄的照片或胶片,尤其是用远摄镜头拍摄的,那么建议你要格外谨慎。

BBC:通常只报道名人与法律有关的私人行为,通过对其广为人知的行为本身或者行为结果的报道,提出更为广泛的公共问题。被其他传媒公布的事实不能证明BBC报道它就是正当的。

五、隐私权与场所限制

1.非公共场所:

BBC:个人隐私权受到特定区域的限制。因此,如果没有正当的编辑理由,不经允许,我们通常不应披露那些透露一个人的住宅或家庭准确位置的信息。在私人领地录音录像前通常要征得同意。当合法居住者要求我们离开私人领地时,我们通常应离开,因为未经同意访问私人领地能构成民事侵权。因此,如果你不知道怎样做,在任何时候要向节目法律顾问寻求建议。

PCC:在进入医院或类似机构的非公共区域进行采访前,记者必须指明自己的身份并获得其负责人的允许。对侵犯个人隐私的限制尤其与医院或类似机构采访密切相关。未经同意,在私人场所对个人进行拍照是不可接受的。

路透社:在非公共场所,一个人可以有一种隐私期待,在这一场所拍摄的照片很可能侵犯这个人的隐私权,但是界限不总是绝对的。非公共场所一个人有理由有隐私期待,这包括旅馆的阳台、海滩的私人区域、饭店和办公室后面的隐蔽部分。

2.公共场所

BBC:人们在诸如机场、火车站和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场所或半公共场所不能期望与在自己家一样的隐私权。然而即使在公共场所,人们也能合理地期望得到隐私权,例如当某人正在一个公共场所或半公共场所接受医生治疗时,就有一种更大的隐私期望。然而,在公众能进入的普通场所,未经事先允许,录音录像可能是正当的,例如大型购物中心、火车站、机场,或者在我们有理由相信非法或反社会行为正在被曝光的地方。

路透社:在一些情况下,在公共场所的街道或建筑的外面获得的照片或胶片已被裁决侵犯隐私权,尤其是关于那些抓拍的悲痛的或对此人有羞辱性的照片,并且发表这些照片不存在公众利益。

六、隐私权与准许

由于隐私主体对自己的隐私有支配权,如果获得其允许,自然就不构成侵权(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能做出法律上有效的同意的人除外)。因此,避免隐私侵权的一个有效办法就是获得当事人的准许。

BBC:如果没有清楚的公共利益或已得到允许,我们不应侵犯他人隐私。因为关系到隐私,如果个人或组织要求我们停止录制节目或现场直播,如果继续进行没有正当的编辑理由,我们通常应这样做。如果没有获准秘密录制,无论在哪里我们都应公开地操作。当我们的视听设备不像小型电视摄像机、便携式摄像机或固定的网络摄影那样显而易见时,这尤其重要。我们也许需要通知人们让他们知道我们正在录制节目,并允许他们避开我们。

PCC:一旦被人要求停止(采访),禁止记者继续提问、打电话、追随或拍照;在被要求离开时,也不能继续留在他们的财产上,并且禁止跟随他们。

此外,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ITC)从业守则规定,未经被采访人的同意,不得将在私人住宅内进行的采访加入到相关节目中去,除非此处涉及到公共利益。同样的要求也适用于具有个人隐私权合理期待的其他地方,如饭店、教堂等。[26]

七、隐私权与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问题是一个备受国内外传媒关注的问题。所谓隐性采访,就是记者通过秘密手段或欺骗的手段来获得信息,最典型的方式是偷拍偷录(即秘密记录)。隐性采访是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危险地带,所以记者需多加小心。

BBC:必须证明存在一个清楚的公共利益,秘密记录才是正当的。对BBC来说,秘密记录是一个有价值的工具,但是秘密记录通常应成为一种最后的手段,误用或过度使用能使人怀疑或贬低它的效果。所有关于秘密记录的建议必须预先被每个部门的相关高级编辑批准。而作为揭露公共利益问题的调查工具,秘密记录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有清楚的现存记录或其他证据表明存在犯罪行为或意图。

.事实表明,公开的方式不可能成功。

.为提供证据的目的,秘密记录成为必要。

BBC还规定,未经主人、居住者或代理准许,使用未被注意的录制设备记录私有地产时,必须咨询编辑策略总监。

PCC:禁止传媒寻求获得或发表通过隐藏的相机或秘密监听装置得到的资料。或者通过侦听私人或移动电话、信息或电子邮件;或者通过未经授权地转移文件或照片。通常只有在为公共利益并且通过其他方式不可能获得资料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不实或秘密手段

八、隐私权与跟随搜捕

跟随搜捕是指记者跟随警方、消防人员等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跟随搜捕过程中,与隐私权密切相关的问题是,记者能否随同政府官员、警察或消防员进入私人领地?这些政府机构有权允许新闻界进入私人领地吗?下面是BBC关于跟随搜捕的规范:

只有存在清楚的公众利益,并且仔细考虑包括隐私、许可和非法侵入等编辑和法律问题之后,我们才能跟随搜捕。当我们决定在私人领地跟随搜捕时,我们通常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保证人们明白我们正在为BBC录音录像。

2、征得居住者同意。

3、如果遭居住者拒绝,应立即离开,除非存在明显的公众利益。

例外情况可能包括,我们有理由相信非法或反社会行为正在被曝光。

九、隐私权与灾难、不幸

灾难和不幸事件的采访和报道也容易产生隐私侵权问题。一种情况是采访引发的侵权,一种情况是报道引发的侵权。如何避免在这两种情况下侵犯隐私?BBC的规范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1.报道应注意的问题

我们始终需要仔细考虑编辑描述人类灾难和不幸的图像资料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在任何情况下,展现死刑都是不正当的。在很少的情况下,播出人们被杀的场面是正当的。在任何情况下,尊重隐私和死者尊严都是重要的。我们决不应无理由地展示他们。我们也应避免无理由地使用面部和严重伤痕的特写镜头以及其他暴力资料。

BBC还规定,使用可以确认身份的悲痛或不幸者照片的任何提议必须提交高级编辑或独立组稿编辑。

2.采访受害者应注意的问题

BBC的规范要求记者不应对受害者采取下列行为:

.置他们于准备采访的压力之下。

.以再三打电话、发电子邮件、传递书面消息或敲门的方式骚扰他们。

.被要求离开时,继续待在他们的领地。

.尾随其后。

第七章法律风险与报道犯罪

 

一、合法采集新闻

记者的采访活动必须合乎法律,记者不能为了获取新闻而采取违法的手段,这是一个不能逾越的底线。实际上,采用正当手段获取新闻是世界许多国家传媒界普遍遵循的道德原则。下面是《纽约时报》、路透社的相关规范:

《纽约时报》:合法地寻求新闻:职员在寻求新闻时必须遵守法律,他们不可以闯入建筑物、住宅、房间或办公室。他们不可以偷窃数据、文件或其他财产,包括电子财产,如数据资料、电子邮件或语音邮件信息等。他们不可以窃听电话、侵入计算机文件或其他的电子窃听作为消息来源。简而言之,他们不可以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纽约时报》还规定,未经谈话各方事先同意,职员不可以对谈话录音。因为这是一种欺骗。

路透社:在采集新闻时,我们必须保证合法诚实地行事。偷窃数据和文件、违背承诺、电子窃听、窃听电话、电脑黑客、破解密码或其他因特网的安全措施都是违法的,不应用于我们的工作过程。

二、犯罪报道和法庭报道

犯罪报道和法庭报道是新闻报道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由于报道的敏感性,这两类报道是很容易引起诉讼的报道领域,所以许多西方主流传媒对此有明确规约。

1.无罪推定

所谓无罪推定,即在法庭证明一个有罪之前,这个人被假定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司法界和传媒界普遍公认的有关犯罪的报道原则,也是犯罪报道和法庭报道首先应注意的问题。

美国记者公会:新闻记者报道犯罪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判决其有罪之前,只能当他是无罪者看待。犯罪新闻的写法,不可使读者和大众引起误解或发生偏见。

日本民间放送联盟:在犯罪报道时,应尊重无罪推定原则,倾听嫌疑人方面的申述。对受访对象施加单方面社会制裁的报道应加以避免。”[27]

德国新闻委员会:犯罪嫌疑人必须被假定是无罪的,直到他们被法庭证明有罪,即使他们已经认罪。甚至在犯罪对公众显而易见的情况下,被告人也不能被描述成有罪的,直到法院做出判决。[28]

丹麦《全国新闻伦理规约》规定,在刑事诉讼尚未判决或指控尚未撤销时,传媒不得发布任何可能妨碍诉讼进程的信息,也不得发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罪责声明。

2.不鼓励刺激犯罪

犯罪报道是打击犯罪的重要工具,但是如果搞不好也可能产生宣扬美化犯罪从而鼓励刺激犯罪的负面作用。鼓励刺激犯罪,是犯罪报道和法庭报道的禁忌之一。

BBC:我们应保证,如果没有清楚正当的编辑理由,那些可能鼓励、刺激犯罪行为发生或可能造成混乱的材料就不应内藏于我们的服务中。

Ofcom(英国通信局):保证电视或广播服务不包含可能鼓励或刺激犯罪,或引起混乱的内容。[29]

3、犯罪手段的描述

犯罪者采用什么手段实施犯罪?这是很多受众感兴趣的问题,也是犯罪报道和法庭报道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新闻报道如何报道犯罪手段呢?

BBC:我们应保证,如果没有清楚正当的编辑理由,对可能促使犯罪发生的犯罪手段的详细描写或示范,不应内藏于我们的服务中。

BBC还规定,在采访罪犯时禁止渲染其错误的所作所为,禁止披露过多可能被模仿的细节。

Ofcom :除非有正当的编辑理由,否则不能播出包含基本细节的犯罪手段的描述或示范,因为它们可能提供犯罪的方法。

NHK:对于犯罪的手段和经过,不做必要限度以上的描写……不得对残虐行为和肉体的痛苦进行详细的描写和夸大的暗示。[30]

4.对罪犯家庭的报道

在报道犯罪时,通常强调新闻报道应注意保护受害人的家人,那么是否应顾及罪犯的家人呢?

BBC: 应顾及罪犯的家庭。有关犯罪事实的报道也许包括他们家庭背景的详细资料,但我们应避免给他们的家庭造成无理由的伤害。我们也不应无证据地暗示他们与犯罪有牵连。

PCC: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传媒必须避免报道罪犯人或被控犯罪的人的亲属或朋友的姓名。

5.向罪犯等付酬

上面曾提到“支票新闻”的问题,在犯罪报道和法庭报道中也存在这一问题,就是通过向罪犯、前罪犯及其家人或亲属等支付报酬以获得新闻。记者这样做是否适当呢?如果适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这样做呢?:

BBC:通常BBC不向罪犯支付报酬、许诺支付报酬或以实物支付报酬,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对以前的罪犯一般也是如此,如果他们只是谈论一下他们的犯罪。一般而言,这同样适用于罪犯的家人或亲属。

显然,通常BBC反对向罪犯、前罪犯及其家人或亲属付酬。但是,BBC并不完全禁止向罪犯付酬,在特殊情况下认可这种做法,即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报道对清楚的公众利益有显著的重要性

.没有报酬将无法获得该新闻

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在判决前,付酬金给罪犯、前罪犯及其家人和同事或证人必须经过高级编辑和有关部门的同意。

.在犯罪诉讼程序进行期间,禁止向证人或可能的证人付酬金或暗示付酬金,无论直接还是间接。

.在犯罪诉讼程序很可能进行和可预知的情形下,不应向那些合理地被认为是证人的人付酬,除非存在清楚的公众利益。

Ofcom:不向宣告有罪或承认有罪的罪犯支付报酬、许诺支付报酬或用实物支付……,唯一的例外是,存在公共利益。当犯罪程序正在进行时,不要向任何证人或任何合理被期望成为证人的人付酬或许诺付酬,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不应暗示有任何报酬,或报酬视审判的结果而定。

此外,瑞士新闻委员规定,不应从与法庭程序有关的人买信息。

6. 犯罪重建

BBC:为了传播真实信息,真实题材节目应限制重建的使用。它们不应仅仅用来吸引或娱乐观众。重建的开始和结束对观众来说也应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BBC的规范,重建犯罪的目的是为详细而准确地记录犯罪,而非只用于吸引观众,因此这种方式应限制使用。BBC制片人守则要求重建犯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不要重构没有理由相信真正发生过的细节;

.摄录技术不能惊动或扰乱受众;

.不要揭示那些能引起盲目模仿的细节;

.所有的重构必须清楚地被显示;

.重构必须最小化给被害人或其亲属带来的压抑;

.不要美化犯罪或罪犯。[31]

CBC:任何重建必须尽可能与其意图描述的事件一致。如果事件或事件的一部分被重建,那么必须通过声音或视觉方式让观众清楚那一点。

Ofcom:重要的是,不要过分强调犯罪重建的戏剧化效果,例如麻木不仁地使用慢动作、音乐或其他的特殊戏剧效果。

职业新闻记者协会:不得重现或导演新闻事件,以避免误导。如果为了讲述故事而有必要重现,必须加以说明。

此外,美联社反对在音频和视频报道中导演或再现事件。《意大利记者职责宪章》规定,记者不能为了彻底重建事件而忽视事实和基本的细节。

三、身份问题

是否公开当事人或相关人的身份?这是犯罪报道和法庭报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1.青少年的身份

由于青少年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因此报道与青少年有关的犯罪和诉讼必须很谨慎。

《纽约时报》:时报常常但不总是隐匿青少年罪犯或嫌疑人的身份。是否这样做取决于犯罪的严重性、案件在青少年法庭审理的可能性和受害对象最终复原的前景。披露或隐匿其身份的一切决定应同负责编辑或新闻部主任讨论。[32]

BBC:在青少年法庭的诉讼程序中,禁止公布任何可能导致证人、被告或其他18岁以下的诉讼当事人身份被识别的东西。这些限制包括:

.学校名称和地址

.不要显示18岁以下人的照片。

《洛杉矶时报》规定,通常不指明被控犯罪的18岁以下的人的身份。美联社和合众国际社也要求记者遵守美国一些州禁止刊登或播出青少年犯罪者名字的地方惯例,除非有相反的压倒一切的理由。

此外,日本《少年法》规定,对于未满20岁的少年犯罪者,禁止报道其姓名、年龄、职业、住所、容貌等可以判别本人的信息。

2.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庭判决其有罪之前都应被假定是无罪的。因此,传媒公布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应谨慎。

《洛杉矶时报》:通常,时报不指明没有被指控或逮捕的犯罪调查嫌疑人的身份。偶尔也有例外,嫌疑人的显著性或者案件的重要性使得指明其身份有正当理由。

在指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时,《洛杉矶时报》要求记者必须十分谨慎,并注意以下事项:

.消息来源必须可靠

.执法者对认为某个人是嫌疑人有合理的依据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指明身份的人最终没有被指控,应当在后续报道中指明这一点,如可能应同原始报道同等处理。

BBC:当有人清楚地参与犯罪或反社会行为,BBC的通常做法是透露他们的身份。

但是,BBC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应隐匿参与犯罪或反社会行为的人的身份:

.为避免诽谤等法律风险

.已许诺匿名

.某人仅仅是犯罪的例证时

.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人有罪或应为其行为负责时

.报道针对群体而非群体中的个人时

.指明无罪当事人的身份似乎暗示其有错时

.难以获得诸如精神健康有问题者、脑损伤者或痴呆者的同意时。

.观众可能错误但合理地推断清楚出现在电视上的人与不正当行为有牵连时。

.资料向国外播出可能危及当事人的安全时

3.犯罪受害人的身份

传媒公开犯罪受害人尤其是性犯罪受害人的身份往往只会增加其痛苦,第二次伤害犯罪受害人。对此,西方主流传媒有严格的限制。

CBC:作为通常的规则, CBC不播出活着的犯罪受害人的身份,尤其是针对个人的犯罪案中受害人的身份,如性攻击,除非具备下面的情形之一:

.受害人同意披露自己的身份(以文字或磁带形式)

.受害人自愿提供其故事供播出。

.公众利益压倒一切

CBC还规定,没有经过应有的法律程序,一个据称的犯罪受害人指控某人对其实施犯罪时,CBC不给予其匿名的特权。

《洛杉矶时报》:通常不指明据称的性犯罪受害人的身份,偶尔的例外取决于编辑的决定。

此外,《达拉斯晨报》规定,通常除非强奸受害人要求指明身份,否则不能指明其身份。

四、报道劫持人质事件

1.不泄密

广播电视新闻制作人协会:

.要极其谨慎,不要危及官方计划的保密和执行。如果警方将在监控的特定区域进行突然搜捕,记者和摄影师应非常谨慎地论证他们行动的方式以及要去的地点,避免因大意而泄漏计划危及搜捕的执行。因此他们应仔细检查行动方案。

.始终假定人质劫持者、持枪歹徒或恐怖分子有接触报道的途径。

.避免文字、图片和视频描述泄露特种战争人员的战术或位置的任何可能性。

波因特学会(The Poynter Institute):始终假定那些为危机负责的人能够获得接触你的报道的途径,并能通过制造进一步的伤害来对你的报道做出反应。

.不要报道可能导致进一步恐怖行动的细节,以免危及执法人员和政府对危机做出的反应。

.避免语言描述、静止或动态影像泄漏战术或特种战争小组成员的位置。[33]

Ofcom:广播公司必须尽最大努力不播出可能危及生命或妨碍成功处置劫持或绑架努力的资料。

2.不介入

在人质劫持事件中,记者应牢记的第二个原则就是不介入事件。

广播电视新闻制作人协会:努力抵制在任何僵持局面、人质事件或恐怖事件中成为一个积极参与者的强烈欲望。只有作为一种最后的诉诸并获得高级新闻管理层的明确批准以及咨询受过训练的现场人质谈判专家的情况下,记者才能亲身介入。

广播电视新闻制作人协会的规范还要求记者坚决抵制打电话给持枪歹徒或人质劫持者的诱惑。

波因特学会:抵制在任何恐怖事件中成为一个参与者的强烈欲望。只有在获得高级新闻管理层的直接批准并与受过训练的谈判专家的磋商的情况下,仅仅作为最后的诉诸,记者才可亲自介入事件。

勇敢地进行采访,但不要干扰那些承担公众安全和医疗救护责任的人。在危机中,不要妨碍执法机构处理危机。

CBC:CBC记者必须保证他们采取的任何行动将不会进一步危及人质的生命或干扰当局安全解救人质的努力。他们必须警惕被恐怖分子/劫持者利用或操纵。

3.权衡信息的发表

由于劫持人质犯罪的敏感性和危险性,传媒在公开披露有关信息时应小心谨慎,避免威胁人质安全,制造恐慌。在这一方面,广播电视新闻制作人协会和波因特学会的规范大同小异,概括起来主要由以下几个问题要注意:

.履行告知公众的职责。如果出于安全原因,不提供某一信息,应坦白告知受众。

.认真权衡发表什么信息对公众有益,什么信息可能造成潜在的伤害。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担心或恐慌。保证消息来源可靠,关键信息要指明来源。

.与可能发生的伤害比较,权衡现场报道的正当性。现场报道不应危及生命或破坏谈判。

.不要发表关于人质智力、精神状态等方面的信息,无论是事实还是推测。

.不要对任何劫持者或恐怖分子的要求进行分析或评论,不要推测他们的身份或动机。

.不要报道从警方扫描器获得的信息。

.在危机结束前,对人质身体状况的任何报道应非常谨慎,采访人质或被释放的人质也应谨慎。

.在采访人质的家人或朋友时应谨慎。报道不应仅仅用来传播震惊之情或作为被采访者向特定个人转达消息的渠道。

.抵制立即将恐怖分子打到编辑部的电话公开播出的诱惑。这样做前,应寻求执法当局的指导。

.报道有关受害人个人的准确详细资料时要非常谨慎。有必要这样做时,要认识到报道可能对受害人亲属所造成的影响。

上述规范,对传媒报道人质劫持犯罪提供了很好的指引。这些规范实际上要避免三方面的问题:威胁人质安全、妨碍解救和传播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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